資訊 駁回上訴 瀘州老窖1.5億失蹤款難討回
隨著一紙公告的下發(fā),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1.5億元存款失蹤案就此畫下句號。然而縱觀整件事情發(fā)展脈絡,在失蹤的1.5億元中,瀘州老窖目前僅收回2023.99萬元。而作為終審判決,此案件也基本已無再審可能。
3月24日,瀘州老窖對重大訴訟進展進行了披露。公告顯示,瀘州老窖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沙存款案《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案款追回情況,瀘州老窖方面在公告中指出,截至公告發(fā)布日,公司已收回長沙存款案涉及合同糾紛款項2023.99萬元,相關進展將后續(xù)公告。
對此,記者嘗試聯(lián)系瀘州老窖董秘辦,但截至發(fā)稿,對方電話多次撥通后并未有人接聽。
然而,有接近瀘州老窖品牌的消息人士指出,剩余案款或將按照法院判決進行。而新管理層對于此事件所作出的努力,也給投資者一個較為清晰的交代。
針對引發(fā)瀘州老窖1.5億元存款失蹤案的原因,中國食品產業(yè)分析師朱丹蓬向記者透露,此事件是由瀘州老窖內部管理混亂所導致。
記者翻閱資料梳理后發(fā)現,2012年下半年,為應對白酒銷量下滑,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資源交換,助力營銷”方案:瀘州老窖以5000萬元為單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銀行一年,合作銀行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給瀘州老窖,瀘州老窖與銀行簽訂存款及開銷戶協(xié)議進行約定;合作銀行通過該存款,獲取存貸差收入,以團購價購買瀘州老窖指定產品;銀行也可以向客戶推薦,主要由客戶購買。每5000萬元存款對應購酒在600萬元以上,先購酒后存款,存款數額以此類推。合作銀行必須確保存款安全,并承諾保證該筆存款在一年期內不查詢。
然而,2012年10月,袁某鳴伙同熟悉銀行業(yè)務的朱某、瀘州老窖上海經銷商陳某,共同賄賂時任農行長沙迎新支行行長鄭某。隨后,2013年4月,袁某鳴安排他人穿著銀行制服,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瀘州老窖上門開戶,朱某則通知經銷商予以接洽,并通過虛假購銷合同、偽造銀行存單,以及偽造瀘州老窖和銀行印章等違法手段,騙取公司在銀行存款。
時至2014年10月,瀘州老窖發(fā)布公告稱,公司1.5億元存款于當年9月25日到期,公司財務人員在轉款時卻被農行告知:公司賬戶已無該筆資金,不能按時劃轉。此案也隨之浮出水面。
此后,瀘州老窖于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0日披露了與中國農業(yè)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等三處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事項,其中瀘州老窖與農行迎新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涉及到的刑事案件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涉案金額為1.49億元,后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于瀘州老窖通過刑事執(zhí)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損失,由農行迎新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中國農業(yè)銀行長沙紅星支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公司自行承擔。對此,瀘州老窖于上訴期內就前述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顯示,2018年2月6日,袁某鳴在泰國曼谷向警方投案,并被押解回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鳴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繼續(xù)追繳詐騙犯罪所得人民幣1.5億元發(fā)還被害人瀘州老窖。其中,責令被告人袁某鳴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1.17億元。
時至今日,1.5億元存款失蹤案最終落下帷幕,有業(yè)內人士指出,此案件或將就此終結,由于終審原因,除流程問題外,已不存在再審的可能性。